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第三十四条《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》第十二条
1.受理阶段责任: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2.审查阶段责任:按照规定程序,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;3.调解阶段责任:召集双方当事人,并经过举证、质证等法定程序,作出调解意见,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,可以向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;4.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。